[ 索引号 ] | /2022-01432 | [ 发文字号 ] | 渝人社发〔2022〕46号 |
[ 主题分类 ] | 劳动、人事、监察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其他 | ||
[ 成文日期 ] | 2022-08-29 | [ 发布日期 ] | 2022-09-12 |
关于继续实行阶段性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关于继续实行阶段性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2〕4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件)关于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参照执行的社会组织的工伤保险费缓缴实施延期至2022年12月,其他相关工作和要求仍按22号文件规定执行。请各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做好工伤保险费缓缴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2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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